仲裁会认定我‘确已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正确吗?
更新时间:2005-09-12 16:50:41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谢谢你的解答。 文件是指公司(2004)人字第78号文中的附件一,关于《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项有这么一条规定:“实行绩效考核奖励的人员,在考核期内自行离职者将不予考核,也不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仲裁会认为:申请人也明知该奖励办法(指我在文件的第一页上签了字,签了字代表我看过这一文件,知道单位有‘辞职者不发奖金’的这一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应当从辞职开始),却于2005年4月4日才提起仲裁,确已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 我签了字,我认了,就算我看过这一文件和这一规定。但是单位的文件上的这一规定是写‘自行离职’。没有明确写上‘依法辞职者’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者’。 公司是在2月4日后才对‘自行离职’作出口头解释的。从4月30日起才作出书面解释的。2月4日后我父亲问单位,为什么我没有奖金,单位回答说公司78号文规定辞职了不发奖金。春节后我父亲又问单位,78号文件我们看过了,没有提到辞职,只提到自行离职不发奖金,我不是自行离职,我是依法辞职。单位回答说:文件最后规定,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文件中的‘自行离职’就是指辞职。四月三十日人力资源部以书面的形式解释说:我部认为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属于自行离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则不属于自行离职。 仲裁会认定我‘确已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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