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求贺律师帮忙,该案真的不能进行执行了吗?我若委托你办,你能帮我追回债务吗?
更新时间:2005-09-07 22:20:42
问题描述:
尊敬的贺律师: 你们好,你们真是为民务实清廉的律师。 我受朋友的委托,向各律师咨询一个案件.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3年7月15日已进入执行阶段。作为负责本案执行工作的执行局却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迟于两年后的今天仍将该简单的执行案件复杂化,未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他们的理由就是第三人付了购房款。而执行局作为执法部门,可以明显地判断出该案是可以执行的。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在十字路杨更线南边的一座(约200平方)商铺,2002年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建明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其卖房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房屋的买卖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律上,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伍建明所有,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 法院执行局在受理执行后,并没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而直接对该房产付诸执行。而是要我打官司,请求撤销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买卖房屋协议。由于我的法律知识欠缺,就按执行局的指示糊里糊涂地又打了一场无用的官司,结果由于证据方面缺陷,一审又败诉了。后来,我咨询了律师,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官司,只要第三人承认他购买的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第三人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 现在法院还不执行该案件,理由是:第三人付了购房款,法院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作费,不起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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