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问题:第一、本人作为该案件的受害者,当时是在当班在岗时间被人暴力的强行抢夺,并不是因个人不慎而将公款遗失或被扒窃,且在案发时个人也已尽最大努力来保护国家财产,虽仍被抢走现金30100元,
更新时间:2005-09-01 17:21:12
问题描述:
公款被抢,应归个人赔偿吗?2004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两点四十分左右,因工作需要,本人一人到公司附近的农业银行取出公款7万元(1万元一梱,共7梱),而后来到附近的邮政储蓄所准备取出另外一笔公款。就当我将放有7万元的钱袋放到储蓄所的营业台上准备取出邮政储蓄本的时候,从我身后突然伸过来一双手,将我的钱袋抢了就跑,我本能的抓紧钱袋与之争抢,不料钱袋被抢破,7万元中有3万元(3梱)掉在了营业厅的门口(偏厅内),有一万元(1梱)被抢散撒落一地(最后清点有9900元),另外的30100元钱被犯罪份子抢去。整件事件过程只有不到一份钟的时间,由于事发突然,我当时被吓蒙了,连叫唤都不会了,就连犯罪份子的容貌也没能看清。事发现场有储蓄所的一名营业员,有一名正在办理金融业务的男同志(被抢落在营业厅内的3万元钱就是该男同志帮忙拾起放到储蓄所窗口的)。报案后,派出所干警录口供及调查取证后,此案现被派出 所暂定为“抢夺案”,但案件至今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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