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所要的4000元是否合法,如果我要回档案必须要交给他们4000元所谓的违约金吗?我觉得我初到单位,处于试用期阶段,我与单位双方都有权利解除当初所签定的协议,而不用交纳任何费用.希望得到您的帮
更新时间:2005-08-29 12:04:54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一**应届毕业生,去年12月16日我和**公司签定了一份工作协议书,我于今年七月二十八号去武汉报道,发现单位要我们马上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同时问已经在那工作一年的本科生待遇问题,和他们当初约定的有很大的差异!后来我在他们要求签定劳动合同之前,也就是八月四日回到了沈阳,决议另寻出路.找工作的过程中涉及到了档案的问题,我的档案仍在武汉,他们要我2000元的违约金以及补还他们发给我的安家费和工资共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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