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他签协议之时婚姻存续有3年时间,这其间他未给我生活费,而且家里所有的一切都是用我每个月700块钱工资支付,这样一来我根本没有积蓄。至今我们还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我想问一下,那份协议是否有效,我能否
更新时间:2005-08-31 19:53:03
问题描述:
本人 1980年11月30日生。2000年至2003年就职于**客运站,我与2000年3月30日与杨*(湖北荆门沙洋人,78年生。2000年以前就职于**百货,2001年开始从事驾驶工作。)领取结婚证,婚后由对方父母购得一处2房2厅的住房,面积约86平方位于荆门市土门巷。次年3月30日举行婚礼,由对方父母出资进行房屋装修以及家电购买,本方父母没有要彩礼钱并给我一万元钱赔嫁。宴请宾客也是各请各的各收各的人情。2000年下旬,杨*辞去工作,学习驾驶,一直到2001年8月一直没有工作。2001年8月,由他父母出资和我拿出自己嫁妆中的5000块钱买了一辆价值3万余元的长安小货车,其间生意不如人意,一直没有收入,就靠我一人工资维持家庭。从2002年初开始我们夫妻生活开始不正常,他经常彻夜不归,家里也时常接到陌生女子的电话。2003年5月,由于长期独自在家,我也很少做饭一般都在单位上吃,非典时期我拿出自己嫁妆所剩另外5000块钱购了一台电脑并上网。从2002年12月到2003年10月,我们就分房而居,并且他将厨房门锁上,并且对我不闻不问。2003年10月,逼于生活的压力,我在他分文不取的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只提到给我当时购车所垫付的5000块钱,其余都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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