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5号房业主?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维修,业主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8-10 15:53:32
问题描述:
XX大院4号楼房改房805号房、905号房均经建设单位统一标准简单装修后(805号房与905号房卫生间的简装差别是:装修施工方应业主的要求加宽了905房的卫生间平台),805号房、905号房业主于2000年7月左右从建设单位(也是业主的服务单位)手上分别收楼、入住。入住后,805房业主5年内发现卫生间顶部逐渐渗水,向建设单位反映后,建设单位确认渗水水源来自楼上905房卫生间,于是对905房卫生间进行了补渗漏维修,维修后渗水问题减轻,但没有完全解决,仍有渗水,且出现了新的渗水点1个。2009年左右,805房业主向建设单位反映仍有渗水问题,建设单位又到905房进行了维修,维修后上述新渗水点不再渗水,其余渗水点仍有渗水,而在805房大门外的卫生间外墙渐渐显露出新的渗水点,该渗水点面积在不断的逐渐扩大。2010年底左右,805房业主继续向建设单位反映仍有渗水问题,建设单位以过了保修期为由不再受理。请问:根据《广州市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以上住宅卫生间目前渗水的责任人是谁?905号房业主?建设单位?还是…….?可以向责任人追讨渗水给805号房业主及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吗?
《广州市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渗水,房屋保修期限未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维修。
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渗水影响相邻房屋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管理规约或者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渗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在维修资金或者共有资金中列支。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为业主处理渗水纠纷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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