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协议:由其二哥作为监护人。柳的户口单独立户。我本人也无法联系上她当前的监护人(她的二哥)
更新时间:2021-08-09 11:44:27
问题描述:
我20年前嫁给丈夫,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于是
收养了丈夫的二侄子的妻子的姐姐的女儿。夫妻二人十六年来对女儿关怀备至,但女儿有不正确的地方也会严加管教,虽然我们家境贫寒,但一家人生活得也还算幸福。
一年前丈夫因肝癌治疗无效去世,家中贫寒我无力安埋丈夫,于是由丈夫的二侄子出钱安埋丈夫。在丈夫去世后,我因伤心过度一直居家不愿出门,女儿见我悲伤如此便让我外出寻找新的对象,我本人当时不愿意采纳女儿的建议,但女儿不愿见我过于伤心坚持劝说我外出寻找新的幸福。找到新的对象后,女儿也支持并表示将与我一起生活。但后来,女儿回到家中,听信了二侄子与她三叔的话,不再愿意跟随我生活,决定留在二侄子家生活。女儿心意已决,我也劝说无效,只能同意他由二侄子
抚养。为此我、二侄子与女儿的三叔签订了女儿的抚养协议(协议书如下,用“柳”作为女儿的代号,“桃”做为我的代号)
抚养协议:
1、经征求柳意愿,养母桃另自成家后,柳自愿留在培寨村,由其二哥作为监护人。
2、养母桃具有探视权,其二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拦。
3、柳作为自由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去探望养母桃。
4、其二哥作为监护人,将会一直培养柳,直至成家。
5、以后柳的教育费用由桃与龙久宏共同承担。
6、柳的户口单独立户。
7、原来的土地证和林权证等全部留给柳,柳成家后,山林、 土地证等由其二哥和柳商量分割,
8、本协议一式6 份,由见证人签字按手印为准,并且立即生效。
9、见证人∶柳的三叔
针对该协议的第五点,如今女儿已自动与我断了联系,我本人也无法联系上她当前的监护人(她的二哥),唯恐日后他们以四第五点为由,申诉我没有出女儿的抚养费将我告上法庭,特此咨询,还望专家能够给出我准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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