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的问题是:第一这个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效应?第二相同行业是指什么范围?消防单位还是所有的建筑企业?谢谢!
更新时间:2005-08-26 20:58:27
问题描述:
我于05年8月23日和某私营消防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试用期,担任该公司的预算员。 “但是劳动合同中规定:因甲方从事的工种的特殊性,乙方同意:如因各种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自解除之日起的二年内,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所从事的相同行业。如有违约应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 因为我看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的合同中,甲方没有赔偿我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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