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老人、女儿和我买的保险是否是公共财产?2、他若起诉要求平分财产,协议中未约定财产是否应该平分?3、16000元存款能否专门为女儿存储不分给他?4、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如协议中没约定抚养费岁随生活
更新时间:2005-08-20 12:31:09
问题描述:
6月23日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规定:1、婚生女归男方抚养,我每月付200元;2、家产中的房、生活用品归他,电视冰箱洗衣机春秋椅归我;3、我可以随时探望接住女儿。家中财产有:结婚用平房,婚后装土暖气、防雨卅,房前铺宽1.5米宽水泥板;女儿7周半从出生至今的保险,我的已上2年的保险1800元左右及为我母亲缴纳的重大疾病险2504元;8年前他的外地亲表哥欠我们5000元;存款16000元,电视、冰箱、洗衣机、已坏音箱春秋椅。当时离婚协议上未对存款、保险、债权做出约定,口头约定的只有存款(男方口头同意将16000元存款归我),保险债权均未提到。离婚后他不准我接女儿,经苦求接住2次。女儿非常想随我生活,8月13日深夜1点第一次独自从家中跑1.5公里来找我,途经小树林,路途非常泥泞难走,孩子摔得浑身是泥。我必须尊重孩子保护孩子。我想变更抚养关系,他先是不同意,同意后又不想付抚养费,再后来要求平分财产(保险和存款)再付抚养费。现在他急于把女儿给我,要求把存款中的8000元抵做3年零四个月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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