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该给我那些赔偿呢?谢谢!
更新时间:2005-08-18 17:07:14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公司于2005年3月5日到2005月6月5日签定了试用期合同,我签了字但公司没签字盖章迟迟我也没拿到一份试用期合同。 当3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说在考察我一个月,这个月满后公司在次说考察我一个月,在最后考察的2个月中公司没有和我签定试用期合同。 但是整5个月3月5日到8月5日的试用期合同满后,过了3天后也就是8月8日公司说我不适合这个工作而公司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并且公司也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之内没有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个试用期就应该不成立,但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存在,而且延长的试用期世界5日就到了公司没发表任何说明。 工作时间在试用期过了的第3天在决定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满时公司没有作出任何表态,职工继续工作按正式工作计算。) 公司在同一个工种、岗位上多次试用了2次(有没试用期延长合同说明),就算我默认了公司多次试用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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