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该银行说根据什么教委规定可以不执行就业协议,有法律依据吗?2.我不想服从他们调整的岗位,可以不干了,要求违约金吗?3.该银行以国家金融改革为由,不支付违约金有法律依据嘛?
更新时间:2005-08-08 06:50:42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前与一家银行达成了就业意向,签订了就业协议,同时确定了工作的岗位和部门。在6月毕业后,临近报道时,该银行以“部门调整”为由把我调离我当初应聘的岗位和部门,还说这个是国家金融改革的原因,根据什么教委规定,可以不执行就业协议。由于,我对调整后的岗位极端不适应,不想干了。 PS:说明:当时就业协议中,未明确写明应聘的岗位,但签约的时候明确告诉我岗位的。协议中约定,违约方需赔偿300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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