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能援引招投标法吗?我方现已准备投诉,但关于竞争性谈判的了解还不明确,请一定回复指教!
更新时间:2005-08-07 23:59:36
问题描述:
我公司于7月购重庆一县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竞争性谈判标书,该标书竞争函规定,如参加此次本次竞争性谈判,必须遵守招标书的一切规定,我方在仔细研读招标文书后,决定放弃本次竞争性谈判。 因为本次招标采购的物品除我公司自己配套生产的产品外,还有二样产品是招标方指定的,非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但招标文件上规定:所有产品的保修期限均为三年,产品损坏后必须在四小时到用户现场,否则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还有如因产品质量或售后的原因导致建设方整个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提供的设备不能满足建设方的基本要求,经检测属于质量问题膛能使用的建设方有权拒付与供方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已安装的硬件设施设备无偿归建设方所有,并由供方赔偿建设方的所有损失。如果设备没有在建设方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完毕的,每逾期一天,向建设方赔偿一万元的违约金。由于有二件产品不是我方配套生产的,该产品的质量的保修期是一年,而且这二件产品的价值在采购设备的价值中占到百分之几十,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对他的质量我方确难做到采购方的严格要求,另:招标文件的付款期限也不确定,招标文件上写的是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整个合同金额大约应在40万元左右。因这,几方面不确定的因素,我公司决定放弃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 但在后来进行竞争性谈判时,有三家供应商到场,一开始这三家就提出条款不合适,采购方就变更标的,取消了前述二件产品的采购,付款期限改为验收合格后三月内,原标书规定的检定费用也由原来的由供应商承担改为采购方承担。 如此,这几项变动涉及金额上十万元,原标书中含有的违约风险就大大降低。 我公司质疑:按政府采购法规定:1.文件变更不事先书面通知供应商对吗?2.招标活动开始后,采购方应与单一供应商谈判,面此次他们与所有参加的供应商协商谈判对吗?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竞争函上签字盖章表示服从采购方的一切规定,到招标时在提出异议,违反自己的承诺,这符合规定吗?3.采购方是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设限,此次招标活动从程序上来说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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