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5-08-04 09:16:18
问题描述:
: 陈律师您好: 我是一位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一位销售人员,在05年4月份前就职杭州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在04年我是负责三个地区的销售工作,同时与公司签定了奖金结算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在04年1至12月负责什么业务销售工作,公司给我一定的指标当超出标指多少应得多少奖金,协议中提到奖金发放行式是在当年春节前发放一半,另一半在次年(05年3。31日回款后节算)4月初发放。 实际情况是:在04年12月底结算奖金时我应得到奖金是30000元,但当时公司领导说在年底吃货不算(我们是卖试剂,在年底公司以前都是让医院多买我们的试剂。协议中没有规定不给年底吃货,并且公司以前也是年底让客户多吃货的)于是奖金给减去了一半,因为当时其它同事都不算年底多让客户进的货款,也扣了钱所以我没有向公司提出意见。所以在扣完之后实际要发放15000元奖金,按公司当初的协议先发一半(15000元的一半7500元),另外的7500元在次年的4月初发。 在今年的3月份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去别外一家公司。当在发放去04年另一半奖金(7500元)时,公司一直推迟到5月份再发。并且其它还在公司上班的同事都没有按协议3月31日回款为结算日期,而是不计回款日期都把去年的一半奖金全额发放给了他们。我打电话给公司,公司告知,我的结算日期是按3月31日来结算的,这样算下来我另一半的奖金不能放发因为还有试剂款没有回款。 对上面我所诉的事情我是这样认为:1:公司一开始并没有按当初签定的奖金发放协议来执行,因当时我考虑到其它同事公司也都没有把年底多进货的钱算在业务量中所以我也没有提出意见(也让公司扣除),当时想今后还在公司工作可能对以后不利,所以没有就没有和公司要求一定按协议来执行。2:在05年发放04年另一半奖金时其它同事并没有按协议规定的日期3月31日结算回款。而是不计回款全额发放,而我却按3月31日结算。对以上的方法我是这样认为:在04的春节发放的时公司并没有按协议来执行公司就违反了劳动法。在05年发别一半奖金时公司其它员工没有按协议执行我也应该和他们同等的待遇。所以公司舆情舆理都说都应把另一半并奖金发放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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