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得到的赔偿金额是否太少?(虽然目前尚未去做工伤鉴定,但我估计在七级、八极的样子)。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三种不同的概念吗?在我老板已经赔付第一项的前提下
更新时间:2005-08-03 22:23:21
问题描述:
我从2004年9月份开始在石家庄市深泽县某五金厂打工,在2005年的4月11上夜班时,我被机器压伤了手,又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各被压断一个关节。伤好后,在我继续留厂工作的情况下,老板赔付给了我六千元钱,作为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最近,我在网上查到以下法律条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颁布,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是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河北省行政规章。33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三个补助金一起,可获赔偿应为石家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26+10=36个月,加上伤者12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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