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是我临时借同学的,我得赔她1000多元钱,这对我一贫困生来说简直是个噩梦。我已经咨询过相关人员,答复如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
更新时间:2005-08-01 21:18:50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一名大三的学生,今年暑假准备做家教所以留校。2005年7月13号在一家家教中介公司报名,该公司收取了20元的报名费,7月18号通知我有一个覃县先生要家教,电话是*******,要我与他联系,经两次倒车后到达他所说的地点,结果早有一个女学生也被安排来面试。覃声称我的手机一直关机所以又联系中介再介绍一个,两人既然来了就一块试讲一下比较哪个好点就选谁,然后他说他闺女在离这里很远的一个小区里,就不让我们去那里了,接着打座机要他媳妇把他女儿送过来,一下午他就和我们聊,然后不停的打电话催,后来座机打不通就说借我手机打打,我就把手机借给他了,之后他又借我的手机打了四五个电话催,最后那人说到了,在门口看不到他,他就通着电话说出去接一下,等我跟出去时他已经不见了。后联系家教中介公司时,他们说那人只是打电话来说要家教,其他什么也不知道了,而那个号码是那家茶吧的电话,店老板说那个骗子一大早就坐那喝茶拿着报纸打电话了。因为我们在那聊天时,他一会呵斥店员,一会介绍这个店,还说以后来了就算他请客了,所以诱导我们以为他是老板。等我和中介交涉时,他们以没让我借手机给家长打电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我已报案,但找回手机的几率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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