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问由于动迁和公房出售使原承租公房的产权发生了变化,那么,当年在原承租公房更改承租户名时,新承租人(现为产权人)曾书面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的承诺现在是否继续有效?我如何才能维
更新时间:2005-07-22 13:38:44
问题描述: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兄妹四人,有三人在外地工作,仅有大妹留在父母身边。她结婚时,将大妹夫的户口迁进了我们父母的住房(A房屋)内,实际没有在那里住,而我大妹的户口则迁到她自己分配到的住房内。后来当她知道她所居住的房屋要拆迁时,为了增加安置面积,将我母亲的户口迁到她那里。但是我母亲还是住在A房屋内。1997年我父亲逝世。次年,空挂户口的妹夫申请更改A房屋租赁证上的承租户名为他的名字时,曾按要求书面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当时,实际居住并缴纳房租的仍然是我母亲,我妹夫在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后来,我侄子按政策回沪,户口就迁入A房屋内。2000年底,A住房动迁,虽然,我母亲一直住在那里。但是,因为我母亲在我大妹的住房拆迁时享受过动迁优惠政策,所以此次动迁不再作为安置对象。于是,姑侄两人各自分得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由于A房屋实际是我母亲居住使用的,我大妹夫妇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所以当时我妹夫他们还承诺按我妹夫名义分配到的房屋(以下简称B房)仍由我母亲支配使用。去年,我得知我儿子也可以回沪,但我妹夫他们却不同意我儿子的户口迁到B房,也不同意迁到我大妹的房屋内(我母亲户口在那里,并拥有此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因为我儿子的年龄已接近政策允许的上限,无奈,转去我侄子那里。现在,我儿子已经通过工作调动回到上海,但是没有固定住所。侄子的住房仅有一室一厅,侄子夫妇、我弟夫妇(外地退休)居住已显狭窄,确实无法再接纳我儿子居住。而我大妹夫所分得的房屋他没有住过一天,用来出租。现在我要求大妹夫妇兑现当初的保证和承诺,让我儿子拥有B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由于我妹夫已将该公房买下,因此也要求拥有B房屋部分产权(他为了能永久占有该房屋急不可待地将该房买下,而我母亲拥有居住使用权的房屋——即我大妹租赁的房屋却不肯购买)。请问律师,我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我大妹他们当年的保证和承诺是否还应该兑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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