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已在“府前路商业步行街物业移交问题回复”上面签了字,那就是不是代表了各位业主同意了此事,是不是业主委员会的签字具备法律效应?可是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征求过我们的意见呀,我现在是抬不起的头,告不起
更新时间:2005-07-18 08:48:39
问题描述:
我于2002年买了XX司位于天元区府前路二楼商铺(西二街210号),首期付款100366元,贷款110000元(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03年7月9日),代办费(5600元)和办证费(9040元)为14640元,由于房地产商与业主委员会多次纠纷和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地点神秘搬迁等原因,我直到今年7月13日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们办证。在办证过程中,我发现其他人只交2000元代办费,可我却比其他人多交3600元,我要求他们给一个说法,他们说我家安装了防盗系统,那作为消费者我并不知情,也不知道代办费具体包括一些什么费用,何况合同并没有注明代办费的任何细项,我也没有签过安装防盗系统的协议书,开发商也未给我防盗系统的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并且我要求开代办费的发票也不同意开。我又找到开元房地产的经理讨一个说法,答复是:2003年12月业主委员会已签订了府前路商业步行街物业移交问题回复,有接交代理人的签字。原文:17、防盗报警交费问题:开发商承诺对业主已收取的防盗报警费用不退,未收取的免交,现已交费的业主反映不公平,请开发商说明其理由。回复:对已交费者负责安装到位,未交而不愿交费者拆除装置,不存在不公平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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