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认为,上述交警载定非常不公,以新交通法为实,受害方无理由承担一半责任.二.明着是对方首先占道,我弟依交规正常行驶,在灾害来临之前出于本能自当防卫紧急避让至左车道,而对方在这时候意识到事态严峻
更新时间:2005-07-16 17: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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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感谢您. 我弟于6月29号驾驶一台家用摩托车由家里(莲塘镇)驶往流峰镇办事,车上载同窗好友.在经过一人字路口时,对面开来一农用小四轮车.在上坡处,于对面小四轮发生交通事故,我弟抢救无效身亡,另一搭摩者重伤入院.现将具体事故详述如下: 一.对方抢道,交警现场有记录,我方也已找了现场目击证人证明这点. 二.我弟当时是在对方占道的情况眼看对面车要撞上来,出于自动防卫避让至我方方向左道(按其交通规则,对方应行驶在他方方向的右车道,我方应行驶在我方的右车道),交通事故发生在我方的左车道,即对方的右车道. 三.我弟现年19岁,尚未领取驾驶证(郴州99.9%的家用摩托车均无驾驶证,这应是普遍现象) 四.现交警载定责任各半.即我方也需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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