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后要求答辩人垫付医疗费用,怎样才能胜诉
更新时间:2021-06-16 21:53:20
问题描述:
2020年12月30日,在麻栗坡县河滨路,答辩人驾驶车牌为云H.3W579小型车辆从麻栗坡中国人民银行住宿小区内外出与刘富琼驾驶的云H.YT770摩托车相撞,发生
交通事故。答辩人外出时已停下车辆观察路况,前轮未压过路线边缘,被答辩人在未按照警示标志提示下减速行驶,擦向答辩人车头处发生交通事故。答辩人担心被答辩人及其孩子受伤,第一时间下车询问并请求被答辩人送往医院进行检查,被答辩人不予理睬一直打电话叫人,随后答辩人按被答辩人家属要求报警。因答辩人见被答辩人额头受伤,被答辩人孩子受到惊吓,心里过意不去,未与被答辩人争责,在此次事故中,主动向警方认了全责。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答辩人已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赔偿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不予认可。多次沟通,未果。期间并未像答辩人所述曾对被答辩人恶语相对。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30日,被答辩人前往麻栗坡县人民医院做检查。2020年12月31日,被答辩人在麻栗坡李才荣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于2021年1月9日办理出院,几天后又返回医院办理住院,但已正常回到工作岗位,未与答辩人说明。后要求答辩人垫付医疗费用,因答辩人收入微薄,只结清了第一次出院费用3240.61元,未能结清第二次出院费用8573.02元。答辩人前往医院看望时未见被答辩人,后知被答辩人早已回到工作岗位正常上班,未在医院住院治疗,在未办理出院的情况下,所住床位已安排他人就医。这种情况,怎样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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