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上判决是否公证?在未找到凶器的情况下法院指明是一把水果刀?如果上诉,请问法院是否会维持原判?如果请您帮我们打官司,请问需要多少费用?谢谢!
更新时间:2005-07-28 07:51:48
问题描述:
我弟弟原是某中学在校学生,17岁.在2004年10月19日晚上9:40分放学归家途中被一伙歹徒殴打一刀致命.经警方调查,凶犯之一原是我弟弟的高中同学(钟),17岁.因他曾和我弟弟结有一定恩怨,扬言要找我弟弟报仇.在当天晚上,钟召集7个人在市建立学校为他的表妹被人欺负去报仇,因找不到人,他便说他和我弟弟有仇,现在正好是下晚自习时间,便在我弟弟归家必经之路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楼下遇到我弟弟,便叫人殴打直到致死。案发后,钟召集其余两人去他家会商攻守同盟。而后主刀人负案在逃,至今未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对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2005年6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以下判决:钟在案发后对一交通事故进行举报,对钟判决五年有期徒刑。对另一个判决判三缓四。(两个均是未成年人,以满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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