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支付借款利息?是否已经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21-05-20 19:00:58
问题描述:
2015年11月29日,张三因项目投资向同学李四借款200万,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利率2%,每月30支付利息。次日,李四通过手机银行向张三转账200万元。基于20年的同学友谊,李四未要求张三提供任何担保。借款后,张三仅在2015年12月30日支付利息4万元。借款到期后,李四多次要求张三偿还本息,张三称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后来,不接李四电话,甚至以李四8岁女儿的生命安全相威胁,二人友谊彻底翻船。时至今日,分文未还。李四于2020年五月知悉张三有别墅一套,已于2017年六月更名过户到其妹妹女儿名下,但张三夫妻仍居住其中;张三名下有按揭住房一套,尚未初始登记,但已在房地局备案登记;单位福利房两套,尚未登记产权,其中一套为张三利用领导职务多占;单独登记备案的车库一间,但无产权证;夫妻名下小轿车各一辆;张三为政府处级公务员,其妻为事业单位普通员工,二人户籍地为甲市A区,居住地为甲市B区。
张三李四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2%,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张三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支付借款利息?
李四的债权是否已经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为李四维护权益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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