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和事件2均造成轻微伤势,可以根据哪些条款进行处罚?人身损害赔偿应该具体怎样经过审查?是否有必要找司法机关?
更新时间:2005-06-19 20:07:22
问题描述:
1、我是一个很好强的孩子。在学校的某一次活动中,由于和一姓朱女生发生言语上的冲突,次日遭到连同朱在内的三名女生的围攻殴打。 2、伤势不重,仅自己进行了一些简单处理,但未去医院进行相关的治疗,现在基本康复。 3、在05年6月14日,双方就打架中造成的物品损坏进行商讨赔偿的问题时,对方虽未有攻击性的言语,但其态度极富挑衅,再加上双方对赔偿意见的不统一, 4、陪同我来的同学就朝朱女生脸上打了一巴掌。 5、朱随即去医院诊治,医生说是鼻腔李氏区血管扩张,伤势不重。次此造成医疗费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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