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对具体办理过户的日期未做约定,有无政策或规定对此做要求的?2.如果上家一直拖延以至于我的贷款撤单,到时候我无法再办到贷款,是不是反而构成我违约?3.对于上家要求我负担营业税的不合理要求,我应该
更新时间:2005-06-18 20:52:36
问题描述:
2005年4月7日,我通过中介公司与上家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春申路一处总价为46.5万商品房。合同对具体办理过户的日期未做约定,同时约定税费按规定各自负担。5月16日左右贷款合同批准后一直与中介联系,要求上家共同至交易中心过户。5月底上家一直出差在杭州,无法回来办理。6月1日相关政策出台后,该处房产被作为非普通住宅(外环之外,单价高于7000元),我要按3%缴纳契税,上家需缴纳差价营业税现在中介公司转告上家要求,上家认为是因为办理贷款拖延了时间导致她多承担税费,要我承担营业税,否则将不与我至交易中心过户。我和中介公司6月4日发函,要求上家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办理过户交易。6月5日该函件由上家的母亲签收。但是之后几天内上家不接手机,家人说她生病住院。前两天,上家总算接电话,否认收到函件,同时明确要求我承担营业税,否则将不与我至交易中心过户。合同中虽然有违约金条款,但是补充条款中第六条约定“如果未按期进行交易,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元每日,合同继续履行”。补充条款的效力是高于正文条款的,这对我相当不利。我的贷款批准后超过两个月还不交易就可能被撤单,若撤单后再申请贷款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现在面临非常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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