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4.该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再刘某不
更新时间:2021-04-26 15:15:30
问题描述: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5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
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收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聘请10名工作人员,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后来经营不善欠债10万元,自行解散,因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判定刘某和黄某为合伙关系,责令刘某,黄某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和黄某对该企业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1.该企业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他人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该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再刘某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像其家庭求偿?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 6.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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