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打工者关注的合同和赔偿的问题.求助!
更新时间:2007-05-15 16:42:21
问题描述:
我于1995年12月进入B公司至今.2005年6月到2005年12月被派往日本研修,与公司签定协议,回国后必须工作两年,否则必须赔偿所发生一切费用.由于费用较高我就只能满合同才走了. 工作上因为此事就受了一定的影响吧,我也不太干事了,让公司炒人也不肯.
上个月公司给我发了警告书说我上班不认真还看英语书,这个月又连续发了两份,累计三份.于是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赔偿培训费用,向我这样的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我是否需要赔偿? 这里说明一下; 公司厂规中规定累计3份警告书者解除合同时公司不予赔偿.在海外研修协议中又规定了上述情况要赔偿培训费用.
请问我是否有权不赔偿培训费用,并要求赔偿我经济补偿金呢? 热盼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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