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违约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朱某超越代理权,合同无效。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新时间:2021-04-10 21:22:17
问题描述:
某年9月,乙公司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
合同交给朱某,委托他购买建材水泥。同年10月5日,朱某动用该合同与服装厂签订了购买羽绒衣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购买甲服装厂的羽绒衣200件,每件的单价220元,共计货款44000元,货到7日内付清,双方如有违约,按违约价款的3%支付
违约金。朱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交给公司经理王某,王某对此合同未置可否。同年11月5日服装厂交货,乙公司经验收后出售。11月30日服装厂仍未收到货款,催其付款,乙公司称,朱某超越
代理权,合同无效。服装厂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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