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房手续没办理之前,我可以要回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吗(当时我把证件交给单女士时,没有要求她写收条或其他文字性东西)?2、我在执行完协议的其中一条后,工厂又想让我执行另外一个证策,我如果执行的话应该怎
更新时间:2005-05-26 20:28:55
问题描述:
2000年9月,我所在的单位低价出售一批住房给职工,我购买了一套,土地证、房产证齐全。但是同时和单位鉴定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1、 乙方按规定优先购买住房后,在甲方服务期为15年,否则其原住房必须退还甲方。退房时,甲方按原购房价减折旧后退给购房款。2、 乙方购房后如果服务期未满要求调动,需向甲方交纳补偿金,按每未满一年1000元计算。)。 2002年10月,我提出辞职,工厂同意后,我首先按协议的第二条向工厂干部处交付了补偿金1.3万元。然后按协议第一条和工厂办理退房手续时,工厂的房管处说要计算房屋的折旧等手续比较慢,要求我将房产证和土地证压在房管处,然后可以先办理辞职手续。我同意了,把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了房管处的单女士。一个月后,房管处的答复是由于工厂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出过户费及门窗等费用(注:该房的门窗等是由工厂的下属单位建安公司负责安装的),所以无法与我办理退房手续,单女士及当时的房管处处长答应尽快与厂里沟通此事。此后,我经常摧问此事,仍无结果。 2003年,工厂又制定了一个证策,内容是:乙方购房后如果服务期未满要求调动,需要向甲方交纳市场价与购买价的差价。房管处提出想让我也按此证策交纳市场价与购买价的差价。我提出原来交给干部处的1.3万元如果能抵消一部分房款的话,我就同意交纳剩余部分的差价。房管处询问干部处后,干部处不同意,所以此事又拖了下来,直到现在,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还在房管处压着,我也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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