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更新时间:2021-03-31 18:01:41
问题描述:
qq《承诺地下室储藏室不漏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三方释义: 甲方为地下室储藏间(东湖方舟12号楼141地下室,2506号业主),乙方为商铺(东湖方舟12号楼一层左数第二个门底商),丙方为《濮阳市恒合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情况描述: 甲、乙双方为楼上下紧邻,近一年内,乙方(底商)多次发生漏水现象,多次导致甲方(业主)储物室的物品不同程度的受损。就房屋漏水相关事宜,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 本着丙方(物业)有着公共部分维修的义务。就底商漏水事宜作出以下处理:由丙方(物业)出面与乙方(底商)协商,同时,乙方(底商)承诺在15日内,(待底商地面的水彻底干燥后),将甲方(业主)地下室储藏间所对应底商的位置进行防水处理。 1、做好防水处理以后,若再次出现甲方(业主)地下室储藏间漏水现象,乙(底商)、丙方(物业)双方应配合相应的维修费用及一切损失的赔偿。 2、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因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拒交并免除物业费,直至漏水问题完全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约定时间当面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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