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已澄清事实,还我清白吗?
更新时间:2005-05-17 20:53:05
问题描述:
你好!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我在学校担任会计工作,这期间,有人重复报销10070元.纪委这次已查出,要我赔偿经济损失.具体经过是这样的:当时,出纳向学校反应,第一张票据丢失,学校要求我查看最近有没有这笔开支,但没有说明具的数字,也没有说发票的张数,只是说大约1万几百元.我查已后,说没有发现.学校同意出纳补办了一张.后来纪委查帐时,发现了这两次重复报帐,问从我手中支出过没有,我现在没有干会计,也记不清当时的具体情况.(当时,出纳儿子有病,我曾支出过5万多元的现金,现在纪委要我出示这5元中,没有这笔支出的证据,否则要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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