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之前,我已经知道对方在法院有关系,赔偿金额可能不及我们的诉求金额,但结果令我太意外了,我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请问法规可以被如此解释吗?法院的判决有依据吗?最近听朋友说,本案法官与对方有某种亲属关
更新时间:2005-05-17 10:11:46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10月与大东区某幼儿园签订合作协议,由我方出资对其一楼进行装修,使用权归我方,经营亲子教育,对方配合我方经营并出收一定费用,但装修结束后,对方以内部有分岐,无法配合等种种理由阻挠我们进行正常经营,多次协商无果,我方决定不计其他损失,只要求对方按照协议规定返还我们装修费用,被拒绝,对方态度恶劣,威协我们不得起诉,并无理扣压我方两万多元玩教具,我方觉得对方行为已含有欺骗行为,于2004年3月末起诉至大东区法院,要求赔偿我们装修费用,返还玩教具!案子在大东法院被拖了一年多,于5月判决如下:宣布双方所签协议无效,但部分有效(即由我方出资装修一条有效,其他所有相互约束及赔偿条款具无效),故不予赔偿,返还玩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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