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以取得财产为目的对老人的晚年不理不睬,经济不抚助,生活上不照顾,精神不慰籍的不孝子女,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财产应当平分吗?她的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义吗?应该怎样分配?另外请问一下马天秋提出护理李素
更新时间:2005-05-17 23:34:42
问题描述:
当事人:马天秋,现年:75岁。实事经过: 一九九零年马天秋(乳山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一九九二年离休。)与李素云(无职业,无收入)二人登记再婚。二○○○年李素云因病瘫痪在床。从李素云瘫痪到因病死去,这期间李素云的日常生活匀由马天秋负责照料(洗,涮,喂水。喂饭。端屎,端尿)由于马天秋毕竟也是年过古稀的老人,自身也需要人照料,对于常年照料李素云有些力不从心,因此,马天秋多次找李素云的四个子女,(二男二女,匀为自由职业者)希望帮助照料其母,并提出支付他们的护理费,他们都拒绝并说李素云已嫁给马天秋,就应该是马天秋自己的事。二○○三年二月二九日,由于常年休息不好,劳累。马天秋因病住院,同年三月中旬,李素云即向乳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马天秋要求离婚,(李素云说话已很困难,其认为完全为子女所为。)子女为得财产。马天秋与李素云再婚后有一处房子。价值约5~6万元。在法院审理此案其间李素云死亡,此案终结。)2004年10月8日,李素云的四个儿女另有一孙共5人再次向乳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马天秋要求继承房产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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