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处理才能获得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05-05-25 17:47:37
问题描述:
天津市和平区汇文中学于2003年9月未给出正当理由不安排我的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本人天津市汇文中学教师,于98年7月本科毕业由和平区教委招聘进入长征中学任教英语,2002年合并为汇文中学,合并后被安排在德育处,未给予正式排课,期间只是临时代课。代课时还曾受到过表扬。2003年9月开学前一周,人事处主任找我谈话,告知本学期没有给我排课,当我问及具体理由时,没有答复。事后又找过几次,她转而让另外的人处理,但也没有解决问题,只是我说不得能马上找到工作后,才给我6个月的工资让我在这段时间找工作。2004年2月开始停发工资,校人事处至今一直没有给出充分理由,也没有接到任何口头、书面通知或解聘协议。因我母亲病重,但是到2005年5月为止我的档案和人事劳资关系仍在汇文中学教师名单里,有同事看到我的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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