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现在情况,我怎样才能转败为胜,只要求把付给他方的10万元拿回来,并不受太大损失。而且是即使胜诉,是否也很难要到这10万元?具体程序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5-05-07 22:55:13
问题描述:
售房合同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将座落在本县城一处租赁土地1.5亩及地上建筑物以价值二十三万元出售于乙方,此租赁土地租期为三十年,从现在起还有17年由乙方每年交租赁费给政府。在签定合同后,乙方(我方)已付甲方10万元,甲方负责给乙方过户并承担其费用,当把产权证交于乙方后,乙方则再交于甲方10万元,其余部分在一月内付清。如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此执行,需付给对方违约金10000元。但就在第一部分款付完后,甲方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税已交,但房屋产权证乙方并未拿到手),因政府进行城市规划(扩建路),本地在拆迁范围,各种手续停办。 当时我方买房是为了在此地建筑多层楼房,此地才有价值,但现在情况不能建房屋,此地就不值那么多钱,拆迁也不能给合适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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