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是否要按照收到裁决的时间缴滞钠金?2.我们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减免滞纳金?3.工厂已经注销,责任是否由我个人承担?4.如果我一直不缴钠罚款,半年后是否所有法律责任都没有了?也就是说:超出法律实效!
更新时间:2005-05-08 08:30:54
问题描述:
我是从辽宁省大连市来深打工人员.2003年3月份台湾籍老板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工艺品加工厂,我担任了管理职务.03年10月劳动部门检查时,发现工厂有违反劳动法超时加班情况,开了4万多罚单,当时我们是盖章承认的.但事情不知怎么就给搁下了.2004年6月,工厂因为搬迁,在工商部门注销了.2004年12月劳动部门在法院起诉我,要求支付罚款并缴滞纳金,合计50多万元.因为工厂搬走,直到2005年3月我才收到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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