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及及物业管理
更新时间:2007-05-03 08:21:40
问题描述: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开发了一栋B楼,A于2004年4月将B楼出售并于2004年4月交付了给甲、乙、丙、丁、戊、戌、庚、辛。在买卖合同上B楼是住宅用途,但实际上B楼建成了写字楼,后来A于2004年5月购得电梯一部供B楼使用,A有购电梯发票,B楼是共八屋,现在B楼没有物业公司管理,售偻时也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也没有业主公约,无业主委员会.1、现在就电梯的所有权问题A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所有权归其所有,法律依据是什么?2、如果A公司无权主张电梯所有权归其所有,现在A公司收到有关部门的年检通知,那么A公司对电梯问题如何处理(现在业主大会很难召开,也很难成立主业委员会,更是很难达成有关协议)?如果A公司对电梯及物业管理不管可否?3、现在有一个关健的问题是: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经营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电梯是属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还是公共基础设施?? 4、如果经查电梯当时没有被物价部门计入核准的房屋成本价内.电梯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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