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1:我是按照劳动法,以正常程序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为什么还要说我违约?(难道员工签了几年合同就必须要做满几年?不能辞职的?)2:我仔细看了那份租赁合同,对于我以何种形式和方式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05-05-01 15:08:32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今年1月进某家出租车公司,签定一份租赁合同期限为4年,需交付风险保证金1万元,我按照公司的规定缴纳了所有费用,未有拖欠。但在2005年4月10日左右,我先以口头的方式咨询公司人事部关于提前辞职的事宜。被告之需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1个月后审批。(其他未提)之后第2天本人就将该书面辞职报告递交给公司,之后照常营运至4月19日左右,公司告之,我的辞职已经办好,替代我的司机已经找好,让我与其做交接车辆的手续。我在收到通知后的第2天去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完成交接,未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发生的情况下,正常程序交接完毕的。然后被告之过1个星期之后去结算有关费用。但在我去公司结算费用的时候,人事部门告之,你提前解除合同,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之前缴纳的1万元风险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抵冲。但如果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高层打个报告,说明实际困难,公司会根据情况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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