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19年初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1年1月30日交房,同期楼盘的房子在20年10月份时签订的购
更新时间:2022-12-30 15:15:05
问题描述:
我们于19年初与开发商签订购房
合同约定21年1月30日交房,同期楼盘的房子在20年10月份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21年2月28日交房,由于20年疫情影响本地法院在处理该开发商前期交房延期的法院判决书里判决前期合理延期时间为62天,我们认为本期的房子应依照疫情影响结束后20年10月份开发商与其他购房人签订的交房日期来确认开发商延期交付违约的起算日期,而开发商则认为合同为个人行为,我们在疫情前签订的合同,
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应参照前期法院判决书,延期交房违约时间在我们原本合同交房日1月30日基础上延后62日。谁的主张受法律保护与支持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