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是否应当对被告苏党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是不是说我拍卖完房子后
更新时间:2021-02-28 08:25:31
问题描述:
“合同还约定被告苏丽妮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XX路X号XX花园X栋X单元XX号房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
抵押权登记,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取得南宁市
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因此,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被告苏丽妮是否应当对被告苏党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苏丽妮以其自有房屋设定抵押作为被告苏党秀向原告贷款的担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苏党秀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苏丽妮提供抵押的位于南宁市XX路X号XX花园X栋X单元XX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苏丽妮对被告苏党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是抵押房子的担保人苏丽妮,这个判决书是不是说我拍卖完房子后,如果还有欠款,我是不用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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