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前是在政府压制下签订的拆迁合同,并没有对房子进行价值评估,产权调换的价差该如何确定(我原地回迁是否存在补价差),我现在该如何讨回被侵害的利益,在土地赔偿价格上有何法律依据,补偿价格应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05-07-30 17:18:05
问题描述:
我家一栋二层房子(砖混结构楼龄14年)位于城区中心,去年因政府引进房地产开发商做步行街而被拆迁。但我们在政府的施压下开发商只按建筑面积补偿了原地回迁房,而且说我家的是砖混结构二层补偿面积按2平方换1平方(合同签订今年5月交房),没对土地进行补偿(我家有国有土地证)。在广东省颁发了纠正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通知后,我去找政府和开发商讨回被侵害的利益,他们昨天答复说1:1可以,但必须按国务院305号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拟定的方案是我的房价为320元/平方,开发商房价为798元/平方,我两层房子共152平方按原面积回迁还要补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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