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的是,1,企业破产拍卖能否将厂区内的职工住宅纳入其中,未通知房产使用权所有人的拍卖合同是否有效?2,原企业房产使用权所有人能否要求获得拍卖款的部分收益作为对自己财产损失的补偿?3,如果房产必须
更新时间:2005-04-25 12:14:34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特就房屋权益及企业破产问题咨询您的专业意见。我父亲庄梓松承租工作单位南通市水产供销公司冷冻加工厂公房,取得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南通市(市区)单位自管公房使用证》。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于2004年7月8号通过拍卖程序将厂区卖给私人老板。虽然父母亲户口在南通,但退休后长期居住在上海,于是单位擅自处置了我们有使用权的房产,家具等也被盗窃一空,其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和口头通知。经过多次两地往返的交涉沟通,单位意见如下,1, 职工与单位签署的是
租赁合同,期限为二年,该《公房使用证》期限自1992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合同已到期,厂方不再负责,如果要继续居住,需要自己与新老板去协商租赁关系。2,另一个方案是,单位划出一块闲置生产用地,要求我们自己筹资建房解决居住问题,这样的房屋建造是否合法?将来
城市规划局如果有拆迁计划,我们能否得到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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