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此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民二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又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审理直接以裁定的形式撤销原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亳民二监字第020号
更新时间:2005-04-11 22:56:26
问题描述:
1998年10月21日,我单位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干预下为亳州市种子公司“种子工程”项目担保贷款200万元人民币,因种子公司未如期偿还贷款,2002年中国农业银行亳州支行营业部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谯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我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亳中执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单位办公楼、门面房。2004年6月21日此案移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将我单位房产拍卖。2004年5月6日我单位通过谯城区纪委查帐核实,该担保贷款为贷新款还旧款,与原担保不属,属骗保行为,且原贷款担保合同有两处改动,随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于2004年6月8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请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下达(2004)亳民二监字第0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谯城区人民法院(2002)谯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2004)亳民二监字第020号民事裁定书停止执行本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但没有停止执行,而且于2004年11月16日向亳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单位仓库、学员食堂(润峰饭庄)产权过户给买受人——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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