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费标准为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想要补偿金,请教老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更新时间:2021-02-04 15:33:19
问题描述:
业务调整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乙方从业务、项目上退出,甲方无法继续安排乙方在 业务、项目上工作,乙方则属于待岗状态。在待岗期间,第一个月内甲方按照约定工资 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 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当甲方有条件安排乙方在业务、相关项目上工 作后,将从正常工作开始之日起恢复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 这是我们劳动
合同中所属的条款,单位在19年底和20年底分别以此条款安排我待岗,20年底这次我没同意,但是单位发邮件告知我由于劳动合同中事先已经约定无需再签署待岗协议,直接执行待岗,这样合理合法吗?现在要求我每日来公司早9晚6正常上班并手工签考勤,每天出勤时间和正常上班一样,这已经是第二个月了,告知我这个月开始发北京市最低工资,退出项目后单位已经一个多月没有安排工作和岗位了,这样合理合法吗?单位也不提辞退我,可能是知道我想要补偿金,就这样拖着我,请教老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就就是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单位给出的理由是甲方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理由导致我无法在甲方公司工作了,回到签署合同的公司后直接被要求待岗,因为合同中有上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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