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1这名单款项是不是我应该给他们?2这名单到底怎么认定它的价值?3如果是我自己的名单,我是不是就是应该无偿给公司用了?4我是不是侵公行为?5我的担保协议有效吗?6如果用法律,找您总共花费是多少?
更新时间:2005-04-08 18:17:21
问题描述:
我在2005年2月21日与一家公司达成协议,负责帮助他们组建一个招商部!并且在协议里规定一个月为启动期!如果任何一方不满意,或有什么争议可以随时终止协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协议里规定由我买一批客户名单(在之前我告诉他们只有从非正常途径拿到)然后我就买了6000条共9000元!这费用并且在协议中规定是从销售回款里逐步充抵!而且办款时候公司领导签字认可!在3月,用这名单中的一部分为公司创造将近7万元的回款!由于观念不同和回款没有达到启动期目标!我们终止了协议!现在公司说这名单不值9000元,他们只要一千元就可以买到!并且说是我把自己的客户名单卖给了公司!要我退回这9000元!我个人没有拿一分钱工资,在协议里有的!而且在进公司时候要我们签了担保协议!协议是一式3份,公司,我和担保人各一份,但是到现在协议终止公司也没有把应该给我们的担保协议给我们!(有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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