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有一年合同才到期,单位也没有给我特别的培训待遇。我现在我所有的保险都在青岛,公司在上海没有为我们投保险。我提前30天发邮件给公司领导提出离职申请,并且也给领导打印一份,是否可以不算违约,不需按合
更新时间:2005-03-31 14:59:2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的劳动
合同是在山东签的,与广东公司签的3年合同,现还有一年合同未屡行,公司法人在广东,青岛只是办事处,我们的
劳动保险是委托青岛的其他公司交的,我被公司派往上海工作已两年,两地分居,公司在上海未办理居住证,现我因家庭原因:岳父有病,孩子上学需要想离职,但单位告诉我违约要交
违约金,而且合同约定较多,即违约的月数乘以我的月工资。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对此规定如何实行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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