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的领取年龄规定如下: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2.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法定退休年龄注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关于退休规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a)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b)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c)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a)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b)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c)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d)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