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伤残鉴定标准应参照的标准
1. 按照医疗事故来评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中的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其按照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2. 按照医疗过错来进行鉴定,各地鉴定所参照的标准不尽相同,如江苏、
北京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伤残评定。其他地方有的按照职工工伤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
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