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有此种权利?
更新时间:2005-03-26 16:30:31
问题描述:
我于04年8月11日在上海**区购房,购房前是售楼处小姐来电讲已有多人在排队,我们也很着急的去看果然有人在排队,于是我们也排了6天(白天+夜晚),终于到8月11日开盘,当天现场极其混乱,我们对开发商流水线的签订预售
合同也提出意见,特别是合同中多项条款不能当场修改。我也曾提出付好10万定金后,希望首付款能晚2个月支付(首付款48万)。后因种种原因我们不有支付首付款。春节期间收到法院传票,开发商要解除合同。后经查询此房登记名仍在我名下。后我们仔细看过
合同解除条款:“甲方(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方(购方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甲方有权在乙方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或乙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付款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根据此条款,我们想在支付利息罚金后继续履行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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