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可能有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三、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四、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监狱保外就医审批程序:
1. 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 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 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
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 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