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2. 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原因如下:
3.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a. 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b. 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c. 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d. 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4.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