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30天后,我是否要求公司办理有关调动单位的相关手续。如果公司不愿意配合,我该怎么办?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5-03-15 18:54:20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05年7月份到期,现在我找到了一个更好的用人单位,想提前解除合同,我已经于3月3日向公司上报了《关于调动单位的申请报告》。公司不愿意放人,一定要等到合同到期后才解除合同。我说按《劳动法》劳动者只有提前30天的告知义务,公司说我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劳动合同,说是人事关系由公司委托劳动局代管的,他们有权向我的档案中投资料,这样将对我不利。并且,公司要求我找到一个能替代我工作的人员,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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